108生活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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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买过的赶紧扔!女子检出阳性,两人获刑!

三月不减肥
四月徒伤悲
不想运动瘦身
不少人把目光转向了减肥药
市面上各种减肥药层出不穷 


然而
减肥药不仅不能变瘦
甚至可能“有毒”

近期,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符某、陈某通过微信售卖含有违禁成分“麻黄碱”的“减肥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且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赔偿金,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承诺不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基本案情

在一次单位组织的毛发毒品检测中,邓某竟然被检测出呈阳性。从未接触过毒品的邓某很疑惑,回想起近一年时间里,她一直在吃一款网红“韩国处方减肥药”,怀疑是吃减肥药导致检测异常。为此,邓某再次购买该款“减肥药,到货后即报警。经鉴定,该款“减肥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麻黄碱”。随后,卖给邓某“减肥药”的符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卖家与邓某聊天记录截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以来,符某、陈某在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医生处方等证明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该减肥药广告,从微商上家购买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的“减肥药”,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



卖家朋友圈宣传图


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暂扣陈某人民币10000元、符某人民币4674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陈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潇潇湘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获取非法利润,向他人出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质,食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麻黄碱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有显著的中枢兴奋作用,长期使用可引起病态嗜好及耐受性,被纳入我国精神管制药品。麻黄碱还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其生产、使用、销售、进出口受到严格管制。

因其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且有成瘾性和戒断反应,长期食用会出现头痛、心悸、失眠等问题,对人体心脏功能和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我国明令禁止在具有减肥保健功能的产品中非法添加麻黄碱。


  减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不能追求来效快
盲目吃药物减重
健康的生活方式

才是科学减重的基础

来源:郴州苏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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